第238章 置倭岛都督 (第2/2页)
“此外,” 李瑾继续道,“于九州博多设‘镇西军府’,于本州东北陆奥(后世仙台一带)设‘镇东军府’,于四国设‘南海军府’,皆受倭岛都督府节制,分辖各地驻军,镇压不轨,开拓疆土(尤其是虾夷地)。”
一套融合了羁縻政策、军事控制、经济掠夺、文化同化的完整统治蓝图,在李瑾和其幕僚的商讨中逐渐清晰。这不仅仅是战后的权宜安排,更是意图从根本上改造倭国,将其牢牢绑定在大唐的战车之上。
麟德八年九月,经过一个多月的筹备和威逼利诱下的谈判(主要对象是那些希望在新秩序下分一杯羹的倭国贵族),《大唐皇帝敕令:置倭岛羁縻都督府及善后事宜条陈》(简称《倭岛羁縻敕令》)正式以李瑾的名义颁布,并快马送往洛阳,请皇帝、天后用玺批准。同时,在奈良及各地以汉、倭两种文字张贴告示,晓谕全倭。
其主要内容如下:
一、 政治架构:
1. 去倭国“天皇”号,复称“倭国王”,由大唐皇帝册封,世袭罔替,然其废立需经大唐核准。
2. 倭国王仍居奈良旧宫,保留象征性礼仪职能,可设简化之朝廷(去“太政官”等僭越名号,改称“王府”),处理日常琐碎民政,但其所有政令,须经“倭岛都督府”核准用印,方为有效。
3. 设“倭岛都督府”于难波津(即刻动工兴建镇倭城),总揽倭岛全境(本州、九州、四国等)军政、监察、外交、矿务、贸易、司法要务。都督由大唐皇帝直接任命,通常由宗室、重臣或心腹大将担任,权力极大。
4. 倭国旧有行政划分(国、郡、里)暂予保留,其国司、郡司等地方官,经都督府审核后,可酌情留任或更换,但需接受都督府派出的“巡按使”、“监察使”监督。重要地区、港口、矿场,由都督府直接派官管理。
二、 军事控制:
1. 解散倭国原有中央及地方常备军(“军团”),贵族私兵严格限制数量并登记在册,不得拥有弩、甲、战马等重装备。
2. 于难波津(都督府驻地)、博多津(镇西军府)、陆奥(镇东军府)、屋岛(南海军府)建立四大水陆军基地,常驻大唐水师战舰及陆军精锐,由都督府直辖。
3. 倭国各战略要地,分驻唐军,归各军府节制,负责震慑地方、清剿残匪、维护商路。
4. 倭国不得自造大型战船,所有海防、缉私由大唐水师负责。
三、 经济命脉:
1. 倭国所有已发现及未来发现之金、银、铜、铁等矿藏,皆为“天朝国有”,由都督府下设“矿监司”统一勘察、开采、冶炼。所得矿产,按定额上缴国库,余者可用于当地驻军开支及支付战争赔款。
2. 倭国每年需向大唐缴纳定额“助军粮饷”(实为赋税),以粮米、布匹、海产、木材等实物或折银缴纳。
3. 开放博多津、难波津、松山(四国)等指定港口为通商口岸,设市舶司,由唐人管理,征收关税,管理大唐与倭国、以及倭国与朝鲜半岛、琉球等地的贸易。鼓励唐商前来贸易、开矿、置业。
4. 战争赔款(金银铜铁粮等)分期缴纳,由矿产出产优先抵偿。
四、 文化法制:
1. 倭国官方文书、典籍、教育,必须使用汉文汉字。设“唐学所”于奈良、难波等地,教授汉学,选拔优秀倭人子弟入长安学习。
2. 倭国律令,需参照《唐律疏议》进行修订,去除不合大唐礼法之处。重大案件、涉及唐人或重要人物的案件,由都督府司法参军审理。
3. 佛教、神道教可继续存在,但其寺社土地需登记造册,缴纳赋税,僧兵解散,其高级僧职任命需报都督府备案。
五、 人质与监控:
1. 倭国王需遣亲子、弟侄等近支宗室十人,藤原、苏我、橘、物部等大姓嫡子各若干,即刻启程赴长安,入国子监“学习”,实为人质。
2. 各地方豪族、国司,亦需遣子或重要亲族至奈良或难波,名为“入仕都督府”,实为质子。
敕令一出,倭国上下再次震动。虽然早有心理准备,但条款之严苛、控制之深入,仍让许多心存侥幸的贵族倒吸凉气。这几乎彻底剥夺了倭国的独立地位,将其政治、军事、经济、文化命脉全部交由唐人掌控。然而,在唐军驻军的刀锋和“霹雳”的阴影下,无人敢公开反对。那些早早投靠唐军的贵族,则暗自庆幸,并开始盘算如何在新体系下谋取更多利益。
李瑾雷厉风行,不等洛阳回旨(以他对武媚娘的了解,深知此事必准,且会大力支持),便开始推行。任命随军文官暂摄都督府各曹参军,开始接收倭国图籍、户籍,清点府库,遣散旧军,收缴武器。同时,派兵护送矿监司官吏和匠人,前往石见、佐渡等已知大型银矿、金矿所在地,进行初步勘察和接管准备。镇倭城的营建,也在难波津紧锣密鼓地展开,大量倭国民夫被征发劳作。
奈良的倭国王“朝廷”,则在一片愁云惨淡中,开始了向“王府”的转型,权力被极大架空,形同虚设。天武天皇(倭国王)本人,在得知自己数名儿子和弟弟将被送往长安为质后,更是大病一场,深居简出。
“倭岛都督府”的建立,标志着大唐对倭国的统治,从一个军事占领的临时状态,开始向一个制度化、长期化的羁縻统治体系转变。倭国,这个曾试图与大唐分庭抗礼的东海岛国,自此被正式套上了枷锁,其命运与大唐帝国深深绑定。而大唐的海洋帝国之梦,也因这个东海跳板的稳固,而变得更加清晰和迫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