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章 你到底要干啥啊! (第1/2页)
“林律师,我不得不再强调一遍。”
徐德表情严肃,眼神认真,他就开口,低沉道:
“违法犯罪之事...我从来不做!”
林月柳眉一挑,叉腰疑惑询问:
“所以...你不偷孩子了?”
话语落下的刹那,徐德立马出声反驳,他不满道:
“怎么可能?孩子肯定得偷,别说偷了。”
“逼急眼我还抢呢!”
说着,徐德转身走回接待室,一屁股坐在沙发上,看着对方又道:
“还有,你为什么觉得偷孩子会违法呢?”
这还用解释?难道这不是常识吗!?
林月内心不断吐槽,却还是收敛起情绪。
她落座在徐德对面,稍稍梳理思绪,旋即缓缓道:
“东国没有‘偷孩子罪’这一法例,而是定两个罪,分别为【刑法第240条‘拐卖儿童罪’】、【刑法第262条‘拐骗儿童罪’】”
“此两条均与偷孩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,且还会重罚!”
“而你的行为,完全构成这两条罪责。”
她所说确实如此。
不过......
“你说的对,但......”
闻言,徐德先是点头,再便是温和笑了笑,顺势开口道:
“【拐卖儿童罪】的主观定罪核心是什么?”
说着,不等对方回答,他直接将答案吐出。
“是故意+获利!”
也就是主观故意,且还是为了钱财,只要这两种因素同时存在,那你的行为便会被判为【拐卖儿童罪】!
徐德偷孩子不为钱,所以理论上无法构成此罪。
“可即便如此,那也涉及到刑法第262条,【拐骗儿童罪】!”
林月摇摇头,语气很是坚决。
确实,对方不存在卖孩子获利的情况,可却一个故意控制、带走!
完全符合此条罪名。
“林律师专业性还挺强。”
徐德并不否认,点点头表示认同。
但紧接着话锋突然一转。
“不过......”
“你所说,是刑法上所谓的主观。”
“那客观呢?请问......”
“刑法原文中,针对构成这一罪责的客观定义是什么?”
林月一顿,极高的法学素养令她脑海中瞬间浮出原文,下意识脱口而出道:
“第262条,原文明确客观定义: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,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。”
和利益沾边是拐卖,不沾边便是拐骗。
徐德口中的偷孩子...简直就是在按照违法犯罪的客观定义来行事。
但是!
就在林月话语落下的刹那。
“林律师,你也说了。”
“客观上,拐骗孩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构成拐骗,但......”
徐德的声音无缝衔接响起,那双眸子忽的变得锐利,道:
“李有财刘翠,是孩子的监护人吗!?”
“自.....”
林月刚想点头,但恍惚间忽的一顿,好似意识到什么整个人一滞。
看到她这副样子,徐德缓缓道:
“不是!”
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7条(监护权核心法条)来看。”
“父母才是孩子的监护人!”
“而近亲属李有财刘翠,只不过是监护权的第一顺位人员,注意,是‘顺位’!”
换句话说。
孩子的父母全死完,他们才可以争取孩子的监护权,有了监护权才能想留下孩子。
但问题在于......
死的人只有李二牛一个,王梅可还活着!
所以,监护权现在有且只有一人持有。
“那便是委托人王梅!”
徐德语速极快,斩金截铁般坚定开口,他继续开口。
“林律师,现在再回看刑法里客观构成拐骗罪的定义,您还觉得...我违法吗?”
此话一出。
林月顿时愣了,她大脑此时开始不断运转,陷入头脑风暴。
客观的犯罪定义是:使孩子脱离家庭/监护人,而原告却不是监护人。
最关键的是......
“林律师,你别忘了,抚养权一案是打完了的。”
“王梅胜诉!”
徐德忽的低眸,他身体前倾,看着对方沉声道:
“换句话说......”
“李有财既没有抚养权利,更不是监护之人。”
“在法例上,对方将孩子据为己有本身便是违法行为!”
骤然间。
这番话在林月脑海炸开,她瞳孔微缩。
对方说的好像...确实...似乎...是对的!
既没抚养权,也没监护权,在法律眼中,李有才对于孩子就是个外人。
而现在,一个‘外人’,却将孩子强行留在身边...这只是想想就觉得不对。
良久。
她才回过神来,犹豫的开口回道:
“可...可前面还有个‘脱离家庭’,李有财血缘上的近亲属身份是实打实的......”
纵使对方没权利,但法律很难不考虑血缘这层关系。
徐德立马回道:
“首先,我带走孩子无主观恶意。”
“其次,李有财的家是家,难道我委托人王梅的家,就不算孩子的家!?”
说着。
徐德眼睛一瞪,他看着畏畏缩缩的林月,脸上满是恨铁不成钢,摇着头叹气道:
“我只是将孩子,从一个没有抚养权,也不是监护人的‘住所’......”
“带到另一个,有抚养权,有监护权的家里。”
(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)